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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對不符合規定程序或者不滿足驗收標準和條件的,應當責令限期整改,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出發,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。
2. 生產建設水土保持違法違規行為要建立臺賬、嚴格查處、逐一銷號,對重大違法違規項目將掛牌督辦。
3. 對水土保持違法失信行為實行聯合懲戒和社會監督,讓違法主體“一處違法、處處受限”。